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
- 发布日期:2023-10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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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(不含大连)财政局、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,辽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:
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,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以及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辽财采〔2017〕511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结合近年来在专家选聘审核、使用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,省财政厅决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,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一、优化专家选聘机制
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申请人的职称类别、职称专业,参考其工作经历和获奖情况等信息,严格审核专家评审专业类别。为提高政府采购专家使用效率,增加专家专业覆盖面,在继续执行《通知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,现对专家审核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和规范:一是将技术类专家选择专业科目的级次由末级调整至4级或4级以上级,申请人单个技术职称最多可申报不超过3个调整后的最末级科目,多个技术职称的申请人最多可申报不超过6个调整后的最末级科目。二是《通知》第六条中“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”的规定,统一规范解释为: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,并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(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前、后均可)。三是各市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适当放宽审核条件,并在初审意见中注明详细情况。
二、修改完善评审专家信息
各评审专家要按照上述专家选聘机制要求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,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个人信息,及时申请变更。评审专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,如发现信息造假,将按照规定予以解聘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,严格把关。由于此次专家清理工作任务量较重,计划分阶段实施:一是2023年10月底前,辽宁政府采购网软件运维团队将对现有专家系统进行调整,将现有专家评审专业由末级归集至第4级或4级以上级;二是当前评审专业超过数量限制的评审专家,需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核对专家自身信息,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家变更申请并通过审批,逾期未完成的,省财政厅将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;三是按照新规有申请调增专业意向的专家,需从2024年开始申请变更审批。
三、加强专家队伍日常管理
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,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日常管理。通过专人现场核查、监督检查等方式,依法查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问题。对于发现评审专家信息不实、私自建立微信群、与供应商、代理机构或专家之间互相串通,以及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履职不认真、发表倾向性意见、未按文件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,以及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抽取专业与计划备案品目不符、刻意回避评审专家、未按规定发放评审费用等行为,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省财政厅
2023年10月23日
辽财采[2023]217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.pdf